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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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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县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负担,27元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8元由县财政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担。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已年满60周岁的,政府在其享受原基础养老金待遇上,每月另增加5元的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扣除的政府补贴本息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四)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3、待遇调整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流程

为规范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六个基本环节的管理流程。

一、缴费核定

1、建立和规范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保证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基础资料全面、详实、准确。

2、在本统筹年度终了前,根据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支付情况制定下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征集计划,确定各个单位缴费基数和基金征缴额,经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后,并作为下年度征缴目标计划执行。

3、每年年初全面逐个审核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应缴费金额以及其他变动情况,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册。审核工作由经办人员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查。

4、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要重新申报基数,填报人员增减变更表,由经办人员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查。

5、对新注册单位及未参保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及时向其发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6、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应根据有关补缴规定和办法,审核其是否符合补缴条件,符合补缴条件的应按规定补缴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7、职工流动申请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国家、自治区 规定审核并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费用征集的管理规定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掌握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联系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与单位建立业务联系。

2、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养老保险费征集数据,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银行直接征集养老保险费。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银行支票和现金结算方式征集。每月15日前办完基金托收手续。

3、采用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征集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收款收据”,将收妥的款项、结算凭证及“社会保险收款收据”及时作帐,做到日结日清。

4、及时了解养老保险费征集落实情况,对因单位名称、帐号变更或帐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费欠收,要及时填发《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按法定程序督促其尽快缴齐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5、保证每月20日前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征收到位,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要及时办理督查手续。

6、对于申请缓缴并填写《缓缴申请审批表》,经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并要求缓缴单位制定补缴计划。在缓缴期内,随时了解单位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缓缴期满,及时办理欠缴费用的补缴手续。

7、对欠缴及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其欠缴及缓缴期间通知费用记录处理环节暂停记载职工个人帐户,也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待其补齐缴费本金和利息后,及时通知下一环节补记参保职工个人帐户。

8、及时向中心主任和局领导报告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 费用记录处理的管理规定

1、根据缴费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业务人员应及时为在计算机中每个单位和职工建立基础档案库。

2、根据基础档案资料,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及时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3、根据缴费单位提供的经审核后的统计资料,随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记录的准确和安全。

4、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记载职工个人帐户支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登记个人帐户的本息和职工缴费情况。

5、每月5日前整理、汇总、分析上月养老保险的各类统计数据,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相关报告。

6、接待和办理单位及职工对其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经与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对后,及时予以调整。

7、每一缴费年度初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公布上一缴费年度单位缴费情况表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表,并发放对帐单,以接受单位和职工的监督。

四、待遇核定

1、单位在申报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业务人员应指导单位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并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2、对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3、根据有关政策,须调整享受养老保险人员待遇标准的,要予以审核认定。

4、根据参保单位所报材料,结合参保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业务人员应随时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和死亡离退休(职)人员档案数据库,并定期调查离退休(职)人员及享受遗属津贴人员情况,及时审核、调整其应享受待遇标准。

5、对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填写的 《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认定无误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办理。

五、待遇支付

1、对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资料予以确认,编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册与台帐。

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待遇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3、及时填制养老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支付手续,通过银行将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给享受待遇对象。

4、对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和资料。

5、与银行建立并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适时协调相互间的工作关系,保证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畅通。

6、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有关资料移交社区,由社区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中心,中心对反馈问题及时调查并予以纠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1、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按会计制度准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

2、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定期编制报送各种财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收支结存情况,并定期作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提出加强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建议,于次月1日前完成基金月报。

3、年终,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情况,分别编制年度基金预算报表和决算报表,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4、按《会计法》要求妥善保管、发放、收回、销毁各种结算凭证、帐本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资料。

退个人账户人员范围、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

 

范围:(1)在职死亡;(2)退休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人员;(3)重复参保的人员。

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以上资料齐全,由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中心财务室核报。

服务承诺:

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参保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须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书、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2)在职参保人员死亡提供养老、失业保险手册。

办理程序:

(1)在社会保险按管理局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

(2)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由单位加盖公章(无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现居住社区盖章)

(3)用人单位或死亡人员家属携带以上资料到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审核;

(4)属退休人员死亡的携带以上资料到我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5)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办公室核报。

待遇标准:

1、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两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为2146元×2=4292元,今后每年将随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服务承诺:

核发丧葬费、抚恤金服务承诺。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等,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0/C1+X1/C2+……+Xn/Cn+1)÷N

    公式中,X0、X1……Xn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及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C1、C2……Cn+1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1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职工参与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对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3%。

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须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花名册;

(2)加盖公章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和花名册(无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现居住社区盖章);

(3)退休人员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县人事劳动局出具的参加工作时间证明信;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3张一寸彩照;

(5)个人档案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手册。

办理程序:

(1)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计算退休待遇;

(2)用人单位或个人携带以上资料按隶属关系到尉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待遇审批;

(3)由本人到县工商银行办理工商银行卡号。

服务承诺:

核发退休人员待遇服务承诺。对企业及个人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退(职)等手续,审核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核发养老金,当月审核,次月发放。

养老金发放承诺。确保离退休人员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入)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但表》。

办理程序:

(1)前往我局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统筹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财务办公室进行资金到帐确认后,到柜台办理转移手续;

(3)统筹地区以内的参保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直接办理手续。

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出)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手册及医疗卡;

(2)携带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证明;

(3)本人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携带以上资料在柜台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前往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财务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

服务承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服务承诺。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单位或个人打印个人账户对帐单须提供以下资料

所需资料:

(1)参保单位应提供单位社保编号;

(2)个人办理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程序:单位或个人每年4月份以后,请携带以上资料到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打印个人账户对帐单。

服务承诺:参保单位或个人凭各自社保编号、身份证,即时查询个人帐户。

已参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缴费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单位或个人社保编号;

(2)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公章;

(3)养老保险手册;

(4)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

办理程序:

(1)个人缴费前往审核柜台打印缴费单和结算计划后,到县工商银行办理缴费或在经办机构刷卡缴费。

(2)单位缴费持以上资料前往审核柜台打印《单位缴费审核明细单》和《社会保险基金划缴凭证》由县工商(农业)银行划拨。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承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办理,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续保服务承诺:积极向中断参保人员宣传政策,动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齐全,即到即办。

新参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参保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

(2)工伤保险费率审批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尉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4)本人三张一寸照片;

办理程序:

新参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直接到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填写《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个人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办理参保手续。

服务承诺:业务申报服务承诺。接待受理、审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凡业务资料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因资料手续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二次办结。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承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办理,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续保服务承诺:积极向中断参保人员宣传政策,动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齐全,即到即办。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要符合的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所需资料:

1、一寸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4份(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特殊身份人员(五保户、三老人员、残疾人、在职村干部、计划生育父母光荣户)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各4份。

三、办理程序

前往各乡镇社会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乡镇社会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初审和录入系统后,统一报送至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新参保人员复核及参保缴费。

四、缴费时间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缴纳当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要符合的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城镇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所需资料

1、一寸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4份(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特殊身份人员(五保户、三老人员、残疾人、计划生育父母光荣户)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各4份。

三、办理程序

前往各乡镇社会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乡镇社会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初审和录入系统后,统一报送至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新参保人员复核及参保缴费。

四、缴费时间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缴纳当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支付55元,县财政补助45元。为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缴费的积极性,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县财政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不含补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农保基金。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拘役、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待拘役、劳动教养、服刑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恢复享受养老待遇等事宜,停发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2、养老待遇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县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本县农业户籍的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3、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县人民政府将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受理部门:若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 
联系电话:7103001 
联系地址:若羌县胜利路

办理流程:
1、提交有关材料。
2、进行实地调查。
3、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
4、下达有关待遇批复。